
案例简介配资盘股票配资网
某日,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,该公司将其商铺出租给邓某用于汽车辅料及油漆经营,但未与邓某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,也未在租赁合同上约定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,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对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2万元罚款,对安全主管杨某处3000元罚款。
部门说法
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作为生产经营单位,进行发包或者出租活动时,应与承包、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,或者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同时要依法履行对承包、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、管理,定期进行安全检查,督促承包、承租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,落实安全防范措施,切忌“一放了之”。
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更要将责任意识延伸到每一个环节,从前期对接、协议签订到过程监督,全程紧盯责任落实,避免因“想不到”“没做到”而付出个人代价。
相关法条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、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,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、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,或者在承包合同、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;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、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、管理,定期进行安全检查,发现安全问题的,应当及时督促整改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、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、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,或者未对承包单位、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、管理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。
来源:南海融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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